【港區國安法】被質疑屬「外國代理人」 支聯會接獲國安處信件要求提交資料
發布時間: 2021/08/25 16:42
警方國安處去信支聯會多名常委,要求支聯會在兩星期內就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3條《實施細則》提供資料。支聯會表示,常委將開會討論如何應對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,由於案件仍在調查中,不會再作進一步回應。
據悉,國安處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「外國代理人」,已去信約10名支聯會董事及幹事,當中包括鄒幸彤、劉慧卿、正在服刑的何俊仁、李卓人等,要求他們提供資料。
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3條《實施細則》第五條列明,法律效力包括「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」。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,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,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,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,送達書面通知,規定該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,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(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、資產、收入、收入來源及開支)。此細則參考了現有《社團條例》(第151章),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。
鄒幸彤表示,支聯會由港人成立,旨在支援中國民主運動,並無接受任何外國組織直接或間接指示,質疑國安處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屬「無限上綱」,對民間團體趕盡殺絕。被問及會否解散支聯會,鄒幸彤則表示解散屬全體會員的決定,她不能代所有人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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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陳葆琳